{"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條號":["第二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n　　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學校仍應予以解聘，並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通報。","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3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教師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所定不適任之消極資格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為避免是類不適任教師以退休或資遣作為規避之手段，並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爰於第一項明定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另倘學校同意教師辭職後，學校仍應繼續審議教師是否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並確實依規定處理，併予敘明。\n　　三、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適任之情形，依法務部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律字第○九一○○三五二七二號函略以，教師如具有解聘之原因者，學校契約解除權之行使，並不因該教師已辭職而受影響。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學校此時仍應依規定程序予以解聘及辦理通報；解聘生效日以送達教師之次日起生效，並自是日起不得聘任為教師。","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