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二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n　　前項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埋藏骨灰之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依規定之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經營者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33","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文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