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33:2025-12-09-修正"],"條號":["第二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2025-12-09-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n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法條編號":"01933:01933:2025-12-09-修正:2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　　　(一)第一項「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修正為「登記文件」，以資明確。\n　　　(二)原法之抄錄指手工抄寫，惟因機器設備之應用，主管機關尚得透過影印、影像列印或資訊系統處理產製輸出等各種方式為之，爰於第一項增訂「複製」之文字，以涵蓋之。\n　　　(三)又得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之利害關係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包含商業之合夥人，為求明確，爰於第一項增列「合夥人」之文字。\n　　　(四)另外，符合第一項本文之規定者即得申請之，主管機關應無須再審酌其必要性，爰刪除但書規定。\n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爰予刪除。\n　　三、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有關利害關係人之規定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33:2016-04-19-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