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條號":["第二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n　　一、貸款支應。\n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n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n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n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n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n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26","立法理由":"一、本文「如左」修正為「如下」，以符現行法制用語。\n　　二、徵收通行費應設定免收費里程，其費率及免費里程數之計算，除應考量與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以及使用者收費之原則，以臻公平合理。","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13-06-18-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