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條號":["第二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條","內容":"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n　　一、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n　　二、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n　　三、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非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掛號費、證件費及醫療機構所無設備之診療費。","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28","立法理由":"一、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n　　二、依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之「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爰「痲瘋病」一詞應修正為「漢生病」；復因漢生病自八十八年七月已列屬法定傳染病範圍，爰刪除第三款之「痲瘋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13-01-11-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