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條號":["第二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條","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n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n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土地使用計畫。\n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n　　前項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5-05-09-修正:23","立法理由":"一、有關直轄市、縣（市）層級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至直轄市、縣（市）政府交由何所屬機關擬訂係其自治權責，爰將第一項計畫擬訂者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n　　二、第二項未修正。\n　　三、為透過國土災害空間劃設策略規劃以達災害防救之目的，爰增訂第三項。\n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並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