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條號":["第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n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n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n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n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n　　六、勞動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n　　七、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n　　八、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法條編號":"01142:01142:2025-12-02-修正:3","立法理由":"考量「勞動場所」、「工作場所」及「作業場所」定義雖已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明定，惟為提升法規可讀性，利於公眾查詢及事業單位依循，避免實務上產生名詞混淆，爰將上開定義移列至第六款至第八款明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