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條號":["第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n　　三、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原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均係以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為其主管機關，爰參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