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　　一、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n　　二、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n　　三、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n　　四、禮廳及靈堂：指殯儀館外單獨設置或附屬於殯儀館，供舉行奠、祭儀式之設施。\n　　五、火化場：指供火化屍體或骨骸之場所。\n　　六、骨灰（骸）存放設施：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n　　七、骨灰再處理設備：指加工處理火化後之骨灰，使成更細小之顆粒或縮小體積之設備。\n　　八、擴充：指增加殯葬設施土地面積。\n　　九、增建：指增加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面積或高度。\n　　十、改建：指拆除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一部分，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n　　十一、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n　　十二、移動式火化設施：指組裝於車、船等交通工具，用於火化屍體、骨骸之設施。\n　　十三、殯葬服務業：指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n　　十四、殯葬設施經營業：指以經營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n　　十五、殯葬禮儀服務業：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n　　十六、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3","立法理由":"一、 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以符體例。\n　　二、 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禮廳及靈堂得單獨設置供舉行告別式等奠、祭儀式之用，爰增訂禮廳及靈堂屬殯葬設施之ㄧ種，明定其定義，並於修正草案相關規定增列禮廳及靈堂。\n　　三、 第九款參照建築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作文字修正。\n　　四、 第十三款自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修正。\n　　五、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屬定義性規定，爰提升其法律位階，分列為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n　　六、 原第十二款遞移為第十六款。\n　　七、 另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非屬第一款之殯葬設施範疇，併予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