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二百八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354,"條號":"第二百八十五條","內容":"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n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n　　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n　　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n　　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n　　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n　　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n　　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n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54","立法理由":"一、法院裁定准駁重整，檢查人之調查報告，至關重要，故檢查人對公司各種事項應詳加調查並提出具體建議，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並修正第一款至第四款。又配合前條修正，刪除第一項序文中「第一項」之文字。\n　　二、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將第三項刑事罰，修正為行政罰鍰。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