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二百六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333,"條號":"第二百六十八條","內容":"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將下列事項，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n　　一、公司名稱。\n　　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n　　三、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n　　四、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務報表。\n　　五、增資計畫。\n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n　　七、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n　　八、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n　　九、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n　　十、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n　　十一、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n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者，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八款、第九款，由律師查核簽證。\n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n　　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33","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爰將第一項序文、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又鑒於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已分項規範相關事宜，其第三項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已排除特殊類型特別股之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六款。\n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n　　三、原第五項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司發行新股之情形，不限定第四項，爰將「前項」修正為「公司」。","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