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二百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268,"條號":"第二百十六條","內容":"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n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26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第二項「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n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項次之調整，爰第四項監察人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為「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