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二百四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311,"條號":"第二百四十九條","內容":"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n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n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11","立法理由":"一、依據票據法規定，退票後於三年內清償贖回，由票交所註銷其紀錄，如屬個人跳票註銷後，並不影響個人貸款行為，但卻限制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募集資金。\n　　二、公司如發生退票紀錄，不論金額大小、清償與否，均視為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且永久無法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有違法律之「比例原則」。\n　　三、各產業面對景氣循環與外在環境劇烈衝擊（如金融風暴），而發生財務危機跳票，清償後經過努力改善公司經營體質而成為穩定健全營運的公司（如山鴻鋼鐵、東隆五金等），卻因公司法限制了公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之管道，對國內產業無疑是一大限制與傷害。\n　　四、公司發行擔保公司債需負擔銀行保證費用，相較無擔保公司債而言，增加了籌資公司資金成本負擔。\n　　五、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需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即有審查權，建議可透過主管機關的審查把關，排除不良公司，而不應以公司法限制所有公司之辦理權利。","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12-14-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