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條號":["第二百零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259,"條號":"第二百零九條","內容":"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n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259","立法理由":"一、為使規模較大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遇有特別議案時，股東會易於召開，在不違反多數決議之原則下，參考日本商法第三四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以緩和股東收購委託書之壓力，及保障大眾投資者權益。\n　　二、原第三項，順移為第五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