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條號":["第五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教職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n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n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n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n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5-12-12-修正:68","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因公死亡加發一次撫卹金之標準。 \n　　二、參考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各款因公死亡撫卹態樣增發一次撫卹金之標準。惟考量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已增訂教職員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得予加發撫卹金，爰基於國家資源有限之考量，本條所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乃配合調降一部分，俾兼顧政府與退撫基金之財務穩定。 \n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n　　　(一)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二項 \n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n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n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n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n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n　　　(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四項\n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92:2017-06-29-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