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條號":["第五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執行之權限，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益團體辦理。\n　　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告之範圍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執行權限，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益團體辦理。\n　　依前二項規定受委託、委辦或委任者，其成員對於因執行相關事務所知悉或持有之資料，負保密義務。\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條編號":"01829:01829:2025-10-17-修正:7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前段所定得為權限移轉之範圍增列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將通報之受理或轉知權限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益團體辦理，並修正定明所援引之第二十二條項次，使權限移轉事項明確化。另鑒於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權限屬於終局處分或決定，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所定行政檢查屬於程序中之決定或處置容有不同，考量終局處分或決定仍較適宜由主管機關進行最終審認判斷，爰修正限縮本條適用範圍為行政檢查相關作業。\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在過渡期間內，因一定範圍之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監管事務仍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實務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能有權限移轉之必要，爰新增第二項明定其權限移轉之依據，且仍限於行政檢查相關作業。\n　　三、第一項後段關於保密義務之規定，移列第三項；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並均酌修文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