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條號":["第五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n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n　　公路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n　　一、經市區道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n　　二、經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n　　三、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n　　依前項第一款設置者，其人行道設置標準應準用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標準。\n　　第三項之實施處所與實施範圍，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n　　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n　　公路之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70","立法理由":"本條參採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23-11-21-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