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條號":["第五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n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n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n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n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n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n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n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n　　第一項月撫卹金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5-12-12-修正:67","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92:2017-06-29-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