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五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殯葬禮儀服務業解除或終止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時，應指定新受託人；其信託財產由原受託人結算後，移交新受託人，於未移交新受託人前，其信託契約視為存續，由原受託人依原信託契約管理之。\n　　殯葬禮儀服務業破產時，其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n　　殯葬禮儀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由信託業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退還與殯葬禮儀服務業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且尚未履行完畢之消費者：\n　　一、破產。\n　　二、依法解散，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n　　三、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六個月以上。\n　　四、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三個月未申請復業。\n　　五、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六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n　　消費者依前項領回金額以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已繳之費用為原則。但信託財產處分後不足支付全部未履約消費者已繳費用時，依消費者繳款比例領回。","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6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防止信託契約終止或解除之過程損及消費者權益，爰託第一項課予殯葬服務業託信託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之義務。\n至託信託託託之移轉，則由原受託人結算後，移交至新受託人，而不落入殯葬服務業之手，並於後段增列信託財產於信託契約終止或解除，未移交於新受託人此段期間內，由原信託業者暫依原信託契約本旨，持續管理該信託財產至移交時止，以落實信託獨立運作，保障消費者之精神。\n　　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殯葬服務業尚未依契約提供服務前如有破產情事，其預收費用應退還消費者，不宜納入破產財團，爰於第二項明定。\n　　四、殯葬服務業除破產外，尚可能因其他理由無法履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而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爰於第三項規定如有本項各款情事發生時，應退款予消費者。\n　　五、第四項明定消費者於殯葬服務業破產、解散、停業或故意違反強制信託規定等情形時，就其尚未履行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得領回因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費用。若該信託財產價值減損致無法支應時，則依消費者繳款比例退款，以維公平，並利實際運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