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813:2025-10-17-制定"],"條號":["第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813","法律編號:str":"行政區劃程序法","版本編號":"04813:2025-10-17-制定","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下列因素：\n　　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n　　二、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n　　三、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n　　四、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n　　五、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n　　六、選舉區之劃分。\n　　七、其他影響地方治理之事項。","法條編號":"04813:04813:2025-10-17-制定:5","立法理由":"一、行政區劃涉及國家整體資源之重新分配，為促進國土永續及區域均衡發展，並使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各級政府辦理行政區劃，自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作為應遵守之共同基礎。\n　　二、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區）之轄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及選舉區等各異，影響地方治理因素不盡相同，爰各款定明行政區劃可依其實際情形考量之因素。\n　　三、各款因素間並無優先順序；另為因應各種治理需要，現行各專業法規所規定之調整機制，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區之劃分、國民教育法有關學區之劃分等，行政區劃並未取代上開機制，併予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