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條號":["第八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順序":99,"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n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n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n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n　　四、調處事由。\n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n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n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n　　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法條編號":"04664:04664:2025-06-24-修正:99","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　　二、依第八十五條規定，代表人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得與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進行調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復審人或再申訴人特別委任之代理人，亦得參與調處。爰於第一項增列調處書應函知復審人、代表人、經復審人或再申訴人特別委任之代理人，俾當事人、代表人及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知悉調處結果。\n　　三、為因應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可能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調處書之應記載事項，增訂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之記載，以符實需。\n　　四、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將再申訴事件修正為保障事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4:2017-05-2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