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條號":["第八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101,"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n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n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n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101","立法理由":"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n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另為衡平處罰寬嚴，刪除序文中「三日以下」等4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2016-05-13-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