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條號":["第八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順序":95,"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n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n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法條編號":"02301:02301:2021-05-18-修正:95","立法理由":"一、因部分機關附屬單位，常引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將預算外的支出，視為業務支出，逕行支付，並列入當年決算以規避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第二十六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以及第二十七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等規定。爰提出修正。\n　　二、經朝野協商，將第一項前段「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於第一項文末增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n　　三、增訂第三項，以對「正常業務」定義，加以規範。","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301:2002-11-2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