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條號":["第八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5-12-12-修正","順序":103,"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n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n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n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n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n　　四、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5-12-12-修正:103","立法理由":"一、明定請領保留年資給與之規定。\n　　二、配合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改革方案，規劃年資保留機制，爰於第一項規定，教職任職滿五年離職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不須回任現職教職員身分，仍可以由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年資並計算退休金。另基於法律適用原則，爰明定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離職者，始有本條有關年資保留規定之適用。\n　　三、第二項明定前述請領保留年資退休金者，其退休金計算標準，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n　　四、第三項明定前述請領保留年資退休金者，若未及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退休金而死亡時，由其遺族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　　五、第四項明定請領保留年資退休金之排除對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92:2017-06-29-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