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條號":["第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n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n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n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n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n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n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5-12-30-修正:10","立法理由":"一、私立學校教職員已於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故本條有關「私立學校之教職員」等字刪除。\n　　二、基於實際需要，將自願投保對象擴及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僱用未滿五人之勞工、投保單位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以及參加海員總工會之外僱船員，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n　　三、增列第三項，規定各業雇主自願投保者，應併同其員工辦理加保。\n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勞工」均修正為「員工」；第四款於「海員總工會」下增加「或船長公會」五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88-01-15-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