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661:2025-06-17-修正"],"條號":["第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25-06-17-修正","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法條編號":"01661:01661:2025-06-17-修正:8","立法理由":"一、參照本條例第一條之立法宗旨，運動彩券之發行目的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因應本條例與公益彩券之連結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為使運動彩券盈餘得以專用於運動發展，故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之盈餘的分配說明，修正為全數專供發展體育運動之用。\n　　二、按原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考量運動彩券盈餘應完整運用於體育發展，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其經銷商遴選方式也以具有運動員資格或具有體育知識為遴選條件，另運動彩券業之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也已於103年11月24日正式核准成立，基於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爰修正第一項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體育運動發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61:2016-11-01-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