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條號":["第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n　　一、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行新股。\n　　二、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n　　三、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營業或財產。\n　　四、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n　　五、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n　　公司依前項發行之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且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9","立法理由":"一、按原條文第一項並未明定公司進行合併而發行新股時，得排除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原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及應提撥一定比例對外發行之限制。又今日併購型態多元，外國實務上常見由母公司為併購目的先出資設立子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但由他公司發行新股予母公司或母公司發行新股予他公司之原股東，作為合併對價，此時母公司發行新股，亦有排除上揭規定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以增加企業併購方法選擇之彈性。現行條文第一項各款規定，款次順移。\n　　二、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於公司發行新股時原則以現金出資為限，對於進行資產換股造成重大障礙。明定公司進行併購而發行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爰修正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