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條號":["第六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法條編號":"02301:02301:2021-05-18-修正:72","立法理由":"一、就責任政治角度論之，第七屆國會起立委任期已修正為四年，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一致可充分體現民主政治與責任政治精神。\n　　二、依據預算法第八條，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準此，行政機關各部門尤當加強預算籌編前之先期規劃，並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同時歲出預算動用期限亦宜配合立委任期一併規範為四年。如此設計似較符合預算制度與立委任期之一致性，並得彰顯責任政治精神。\n　　","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301:2011-05-0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