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條號":["第六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順序":104,"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5-12-30-修正:104","立法理由":"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於三十九年開辦迄今已逾七十年；全國近半數之人民均有參加本保險，影響層面遍及許多家庭，為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同時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修正定明本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　　二、為利保險制度長遠發展，宜建立與時俱進、定期檢討調整之機制，以健全本保險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爰增訂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