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六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n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升律師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權為目的。","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72","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前段增訂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法人地位。第一項後段則由原第十二條修正移列，依原條文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為法務部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實務上運作多所不便，亦與現行其他人民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制不符。爰將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地方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規定為法務部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主管機關並明定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n　　二、第一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法定社團法人），故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如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雖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並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惟經核准立案後，其無須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n　　三、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成立之目的。","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