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條號":["第六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81,"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　　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前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81","立法理由":"一、目前公路公共運輸工具依公路法規定僅需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旅客責任險」，但對於第三人責任保險並無強制規範，導致事故發生後，第三人損害之賠償責任往往由駕駛員或受害者自行承擔，造成諸多爭議與社會問題。近年來多起公路公共運輸事故發生後，因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導致受害人求償困難，甚至需要肇事駕駛自行負擔巨額賠償，造成經濟負擔與社會矛盾。現行法規的不足，使得公共運輸業者對第三人損害的保障不夠完善，亟需修法補強。\n　　二、為強化公路公共運輸安全保障，減少交通事故後續衍生之社會成本，並確保受害者之權益，爰修正第三項，增訂要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提供更完整保障，降低事故帶來之財務衝擊，提升交通安全與社會公平。\n　　三、另增訂第四項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之規定，俾利後續可憑藉電子系統監督管理轄管業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