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條號":["第六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順序":75,"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n　　前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經復審人再提起復審時，保訓會得逕為變更之決定。","法條編號":"04664:04664:2025-06-24-修正:7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照訴願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保訓會審酌事證後，認復審有理由之處理方法：以決定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等為處理原則。另為兼顧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職權，明定對於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之情形，必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例如原處分機關於應處理之期限未處理或未完全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類同不作為處分或另一新處分），經復審人再提起復審時，保訓會始得逕為變更之決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