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條號":["第六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87,"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n　　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n　　興辦工業人於前二項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擴展計畫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n　　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限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87","立法理由":"一、為避免興辦工業人於經核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後，卻未將該土地作為擴展計畫之用，反而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以謀取私利，爰於第一項明定須於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次日起二年內，依其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且於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n　　二、第二項明定興辦工業人因故或預估無法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期限之次數雖無限制，惟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n　　三、為避免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之興辦工業人，有違反使用之情形（例如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從事非屬低污染事業使用、產品改變或建築量體改變等），爰於第三項明定興辦工業人於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有違反使用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則廢止原核定，並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n　　四、為促使興辦工業人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爰於第四項規定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限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廢止原核定之權利，經廢止後該毗連之非都市土地即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