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六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78,"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n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n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7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法設太平間之醫院，安置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係其職責，爰明定第一項。\n　　三、依習俗家屬通常會為死亡者辦理助念或撫慰亡靈等行為，爰明定第二項。本項適用對象非僅限於依法應設太平間之醫院，其他醫院亦同。\n　　四、規範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供家屬辦理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空間，爰明定第三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