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條號":["第六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66,"條號":"第六十條","內容":"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n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個人專戶一次扣發。\n　　退休教職員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n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66","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之給付方式。\n　　二、參照退撫條例第八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法定分配比率範圍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達成協議者，由該教職員自行按協議結果將應分配之退休金給付予其離婚配偶，無須另通知退休金審定機關；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或依法定分配比率分配結果顯失公平時，法院得部分調整或否決此等分配。\n　　三、第二項規定前項教職員應分配之退休金之給付金額及方式無法達成協議時，得檢同依前條規定之分配比率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定機關於審定退休案時，按法定分配比率計算應予分配之金額，並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自個人專戶一次扣發給該教職員之離婚配偶。\n　　四、另於第三項明定教職員退休後離婚者，其退休金之分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n　　五、第四項明定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以利審定機關據以審定其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總額。","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