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85:2025-11-14-修正"],"條號":["第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85","法律編號:str":"地質法","版本編號":"01985:2025-11-14-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n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985:01985:2025-11-14-修正: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目的在強化及貫徹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能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用，將資料成果落實於國土資源開發、保育及防災等行政作為中，發揮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之效益。\n　　二、本法非土地管理法規，因此無針對土地受管制之補償規定。爰於第二項敘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第一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從其法令規定辦理，以明確權責。有關法令之補償相關規定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規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稅規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交換規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等容積移轉規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補償規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補償規定，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二條之自然地景補償規定等。\n　　三、另國土計畫法尚在立法中，未來完成立法並施行後，依該法其主管機關若將地質敏感區之全部或部分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適用其權利保障措施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85:2010-11-16-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