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66:2023-05-02-修正"],"條號":["第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23-05-02-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n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n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條編號":"04666:04666:2023-05-02-修正:6","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二項，並增訂第三項。\n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係配合第七條第二項已刪除「較高職等」文字，其餘條文已無簡稱職等之需，爰刪除「（以下簡稱職等）」文字。\n　　三、第三項增訂理由，係考量人事制度具有連貫性，為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提升政府效能及服務品質，陞遷制度有結合其他人事制度整體規劃之空間，是為預為因應其他人事法律為充分發揮激勵效果，或有增訂第二項逐級陞遷例外規定之可能，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資明確。","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