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一、地點位置圖。\n　　二、地點範圍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n　　三、配置圖說。\n　　四、興建營運計畫。\n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n　　六、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n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n　　前項殯葬設施土地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向該殯葬設施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受理機關並應通知其他相關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審查。\n　　殯葬設施於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備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8","立法理由":"ㄧ、條次變更，由條文第七條條文移列。\n　　二、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另申請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時，尚無須指明經營者為何，於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報經主管機關檢查核准啟用時，始有陳報經營者之義務，因申請者未必為嗣後之經營者，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之「經營者」為「申請人」。又申請人為法人或宗教團體，爰修正「證明文件」為「相關證明文件」，至應備具何種文件，於施行細則明定。另第七款之土地登記謄本與第一款重複，爰予刪除。\n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n　　四、第三項自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修正。殯葬設施之核准事項有變更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僅限於私立殯葬設施，公立殯葬設施亦應併受規範，爰刪除「私立」二字，並配合第一項規定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之備查程序。","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