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條號":["第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一條","內容":"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n　　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16","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n　　　(一)考量農業生產易受氣候影響，農民所得不穩，以勞工投保薪資調整月投保金額，未能貼近實際。復考量三十年以來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月投保金額確有調整之必要，爰將原第二項所定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移列第一項，明定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原金額之二倍，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百元。\n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十四內○七八八八號函，本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為符現況，爰將本保險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n　　二、因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影響農民權益甚鉅，為確保後續本保險財務之收支平衡，並發揮社會保險給付功能，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