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條號":["第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就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n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5-05-09-修正:1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文字修正。又原第二項後段有關鄉（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織部分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n　　二、因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已增訂直轄市、市政府得參照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其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無須再另行規範，爰刪除原第三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