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條號":["第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n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1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因目前國道並無由地方政府修建之情事，爰刪除國道修建由地方政府辦理之規定。另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管理權責劃分規定，修正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權責規定。\n　　二、第二項增列市道、區道修建工程之辦理機關。又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於辦理修建工程時，因另涉及土地取得登記及修建經費之分攤，故修正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雙方協商辦理。","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13-06-18-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