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27:2025-07-15-修正"],"條號":["第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版本編號":"01127:2025-07-15-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七條","內容":"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n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法條編號":"01127:01127:2025-07-15-修正:18","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僅就請領之權利，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致實務上仍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n　　二、本法為確立並落實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將文字內容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27:2011-01-1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