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條號":["第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25,"條號":"第十七條","內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25","立法理由":"為保障被保險人健康，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可享有診療權利，但以須繼續住院者為限，期間並限一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