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34:2025-10-28-修正"],"條號":["第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版本編號":"02034:2025-10-28-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n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法條編號":"02034:02034:2025-10-28-修正:22","立法理由":"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n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4:2011-06-1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