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661:2025-06-17-修正"],"條號":["第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25-06-17-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n　　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n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661:01661:2025-06-17-修正:13","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n　　二、為與第一項之用語統一，刪除原條文第二項「運動彩券」等字。另為加強對於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之控管，增訂其不得兌領運動彩券之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n　　三、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比照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進行控管，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n　　四、原條文第四項未修正。\n　　五、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新增第五項，明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61:2014-05-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