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15:2020-12-29-修正"],"條號":["第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版本編號":"01515:2020-12-29-修正","順序":3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法條編號":"01515:01515:2020-12-29-修正:31","立法理由":"一、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輔助稅，為符課徵目的，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籌措，爰參據財政部一百零四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報告建議方案，並配合遺產稅稅率結構之修正，將原贈與稅單一稅率結構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n　　二、各課稅級距金額部分，考量贈與稅係就生前無償移轉財產課徵，每年均可享有贈與免稅額，為使生前贈與財產與繼承遺產稅負差異趨於衡平，比照第十三條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訂定原則，參考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本條規定，贈與稅案件原適用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五十之課稅級距金額為贈與淨額超過五千零九萬元，爰本次修正以贈與淨額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作為適用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二十之課稅級距金額，並按該課稅級距金額之半數，以贈與淨額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作為適用贈與稅第二級累進稅率百分之十五之課稅級距金額。\n　　三、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5:2017-04-25-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