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條號":["第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n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定之。","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5-05-09-修正:1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　　　(一)現行災害防救會報多為決策會議性質，而執行主體係各級政府，爰將「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以更符合實務執行狀況，至增訂山地原住民區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前進指揮所」係指受災之地方政府為即時掌握事故現場最新狀況，就近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應變相關事宜，而於災害現場設置之臨時任務編組，當災害現場未有上級機關成立前進協調所，前進指揮所亦有協調聯繫、調度支援各救災單位之功能，爰增訂得視需要成立之。\n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n　　　(一)為使地方政府成立前進指揮所之機制法制化，以利實務運作，爰納入第二項。\n　　　(二)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