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472:2025-06-10-修正"],"條號":["第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472","法律編號:str":"軍人待遇條例","版本編號":"01472:2025-06-10-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n　　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n　　現役軍人經核定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停發待遇。","法條編號":"01472:01472:2025-06-10-修正:12","立法理由":"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及兵役法第二十條規定，應予停役者，即無現役軍人身分，爰於第一項明定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有追算羈押期間年資之規定，爰對停役者，於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停役年資可予追算者，考量其服役年資並未造成中斷，自應補發渠等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以保障其個人權益。\n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軍官、士官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免官。同條第二項規定，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爰於第二項明定免官者，停發待遇，復官者，自復官之日起支給待遇。基於免官原因與停職不同，爰對復官者，僅予自復官之日起支給待遇，不予追算年資補發待遇，以示公允。\n　　三、第三項明定對核定留職停薪者，停發留職停薪期間之待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472:2007-12-18-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