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條號":["第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5120:2025-05-09-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公墓應有下列設施：\n　　一、墓基。\n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n　　三、服務中心。\n　　四、公共衛生設施。\n　　五、排水系統。\n　　六、給水及照明設施。\n　　七、墓道。\n　　八、停車場。\n　　九、聯外道路。\n　　十、公墓標誌。\n　　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n　　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n　　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n　　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n　　位於山地鄉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5120:05120:2025-05-09-修正:14","立法理由":"一、按「設施」與「設備」之定義並無明確區別或差異，考量用詞之一致性，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設備」均修正為「設施」。\n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