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條號":["第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n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n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14","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離職教職員或其遺族申請領回、發還其個人專戶內退撫儲金之事宜。\n　　二、第一項明定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n　　三、第二項參照私校退撫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應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又考量渠等年資短淺人員於離職時，本應結清個人專戶，惟審酌其再任之可能性，為保障其再任時，前、後年資得以累積，爰准其得申請暫不領取個人專戶之退撫儲金，但不得繼續自主投資，而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管理，至其請領時，發給未領取之退撫儲金。\n　　四、渠等人員若於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爰於第三項規定遺族領取該退撫儲金及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等事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